(2016)粤01民辖终30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麦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2016民辖终309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麦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0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麦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东山区)农林下路20号602房。上诉人麦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4民初53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上诉人麦某上诉称:虽然上诉人的居住证显示有效期限从2015年8月21日开始,但上诉人实际从2015年初便开始在佛山市禅城区金鱼街88号二楼居住,上诉人不可能在居住之后便立刻办理居住证。因此,上诉人的实际经常居住地在佛山市禅城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上诉人主张的其经常居住地在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保安居委会金鱼街88号二楼,但其居住证显示的有效期是从2015年8月21日开始,至上诉人起诉之日未满一年,故本院对上诉人要求将案件移送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