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涂逢自诉涂其昌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逢自,涂其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初1277号原告:涂逢自,男,195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涂其昌,男,196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涂逢自诉被告涂其昌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涂逢自于2016年10月28日以涂其昌已将危墙清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涂逢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涂逢自负担。审 判 员 李荣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丘祥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