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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涂逢自诉涂其昌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逢自,涂其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初1277号原告:涂逢自,男,195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涂其昌,男,196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涂逢自诉被告涂其昌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涂逢自于2016年10月28日以涂其昌已将危墙清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涂逢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涂逢自负担。审 判 员  李荣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丘祥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