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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3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骊园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鞍山智联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骊园广告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智联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3986号原告:马鞍山市骊园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祝贵,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智联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原告马鞍山市骊园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鞍山智联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骊园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骊园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骊园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马鞍山市骊园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 林人民陪审员 刘 红人民陪审员 胡本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