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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26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胡文萍与天津校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萍,天津校视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2673号申请执行人:胡文萍,女,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教师村19门105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305113240。被执行人:天津校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1号楼B区402号,组织机构代码09159000-9。法定代表人陈亮,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胡文萍与天津校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持续履行书面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晓斌审判员  于钟亮审判员  彭春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米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