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26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胡文萍与天津校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萍,天津校视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2673号申请执行人:胡文萍,女,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教师村19门105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305113240。被执行人:天津校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1号楼B区402号,组织机构代码09159000-9。法定代表人陈亮,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胡文萍与天津校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持续履行书面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晓斌审判员 于钟亮审判员 彭春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米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