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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傅芳洲与闫东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芳洲,闫东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2民初1588号原告:傅芳洲,男,1985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被告:闫东亚,男,1980年10���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傅芳洲诉被告闫东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芳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闫东亚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傅芳洲诉称:2015年6月10日,闫东亚因资金紧张向我借款2280元用于家用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按信用卡贷款日利息万分之五复利计息,于2015年7月20日本息一并归还完毕,若延期还款还需支付滞纳金。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闫东亚拒不偿还借款,为此,我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闫东亚返还我借款2280元、利息及违约金9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闫东亚未答辩,也为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0日,闫东亚因资金紧张向傅芳洲借款2280元用于家用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今有闫东亚向傅芳洲借到人民币贰仟贰佰捌拾(¥2280.00)元整,经双方协商一致,按信用卡贷款日利息万分之五复利计息,并约定于2015年7月20日本息一并归还完毕,若延期还款还需支付滞纳金,空口无凭,特立此据。借款人:闫东亚,身份证号:,电话159××××5144,借款日期:2015年6月10日”借款到期后经傅芳洲催要,闫东亚未偿还借款,为此,傅芳洲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闫东亚返还其借款2280元、利息及违约金9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在审理中,傅芳洲要求按日万分之五计息,自愿放弃对滞纳金的诉求。上述事实,有傅芳洲提供的身份证、2015年6月10日闫东亚出具借条一张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傅芳洲与闫东亚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法有效,闫亚东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贷���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傅芳洲要求闫东亚偿还借款2280元并按日万分之五(年利率18.25%)计息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闫东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傅芳洲借款228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8.25%计算,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借款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闫东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显中审 判 员  张卫权人民陪审员  张宇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佳利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