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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刑更1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效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346号罪犯王效功(曾用名王杰、王孝功、王建龙),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03)潍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效功犯抢劫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鲁刑执字第05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05年9月20日起至2025年3月19日止)。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08)枣刑执字第3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20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6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效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效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8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效功自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等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本院认为,罪犯王效功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效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