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8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张雪萍、王豪与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萍,王豪,叶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8239号原告:张雪萍,女,1986年2月6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原告:王豪,男,1982年1月20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萍,女,1992年2月16日生,汉族,南京市六合区人,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张雪萍、王豪与被告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后,原告自愿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叶萍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雪萍、王豪自愿撤回对被告叶萍民间借贷纠纷的起诉申请,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萍、王豪撤回对被告叶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贡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苏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