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陈子书抢劫、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子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828号罪犯陈子书,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广西玉林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8日作出(2004)玉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子书犯抢劫、抢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陈子书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0日作出(2004)桂刑复字第4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月4日交付执行。2008年2月2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罪犯陈子书曾于2010年6月、2012年10月、2014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至2022年4月2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以罪犯陈子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陈子书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子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4年5月起至2016年6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9.3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罪犯陈子书户籍所在地的玉林市玉州区城西街道永上村民委员会、玉林市玉州区司法局城西司法所、玉林市玉州区民政局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本院认为,罪犯陈子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子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至2021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佩娜appoin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