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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袁张与马骥,曹群凤,黄安平,曹利民,曹民福,深圳市万仕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张,马骥,曹群凤,黄安平,曹利民,深圳市万仕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323号原告袁张,男,汉族,1990年5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被告马骥,男,汉族,1974年9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曹群凤,女,汉族,1976年1月1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黄安平,男,汉族,1961年6月28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曹利民,男,汉族,1980年1月17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深圳市万仕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曹群凤。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张、被告曹群凤到庭参加了诉讼,其余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以人民币3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被告二前述所负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本案相关情况原告袁张与被告曹群凤、马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月利率2%,期限自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2月20日止。黄安平、曹利民、深圳市万仕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曹民福、深圳市银钻广场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盛华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3年12月23日,原告通过案外人杨志刚账户转账288000元至被告曹群凤账户,另外12000元为现金支付。被告曹群凤到庭参加诉讼,确认向原告借款30万元的事实。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曹民福、深圳市兴弘海百货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盛华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裁决结果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借贷事实清楚,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被告曹群凤确认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诉请被告曹群凤、马骥偿还借款3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11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安平、曹利民、深圳市万仕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担保成立。原告在保证期限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原告撤回对曹民福、深圳市兴弘海百货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盛华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曹群凤、马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袁张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以人民币3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9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黄安平、曹利民、深圳市万仕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俊辉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贝贝书 记 员  张雪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共5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