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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8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邓国庆与姚秀欢、姚方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国庆,姚秀欢,姚方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8民初498号原告邓国庆,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乐业县。被告姚秀欢,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乐业县。被告姚方正,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乐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国庆诉被告姚秀欢、姚方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国庆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国庆在诉讼过程中以暂时撤回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8元,减半收取2619元,由原告邓国庆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胜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晓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