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雷强与王铁岭、刘爱青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强,王铁岭,刘爱青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1111号原告雷强,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回族,金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职工,住聊城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江建峰,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铁岭,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刘爱青,女,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郭章柱,莘县莘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爱青的委托代理人王铁岭,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强诉被告王铁岭、刘爱青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雷强负担。审判员 任善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