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7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张东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张东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7668号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营业场所沈阳市皇姑区。负责人程国辉,系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乔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张东辉,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张东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冬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