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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与马小民、马青波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马小民,马青波,马某,姬香太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2319号原告: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渑池县会盟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宋红芳,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二拴,该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原告马小民,男,196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告:马青波,男,1992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告:马某。被告:姬香太,男,1943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马青波、马某、姬香太委托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原告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1元,减半收取1575.5元,由原告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群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