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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5民初169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剑萍,汤晔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5民初16923号原告:马剑萍,女,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颛盛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浩,上海嘉富诚律0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晔,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北渔路XXX弄XXX号X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剑萍与被告汤晔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剑萍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剑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剑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因本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马剑萍负担。审判员  周泉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