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5民初169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剑萍,汤晔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5民初16923号原告:马剑萍,女,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颛盛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浩,上海嘉富诚律0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晔,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北渔路XXX弄XXX号X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剑萍与被告汤晔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剑萍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剑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剑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因本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马剑萍负担。审判员 周泉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