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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重庆市万州区达人时代歌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重庆市万州区达人时代歌城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初18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002109-4。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万州区达人时代歌城,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1号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3K7J4P。负责人:杨生仲。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达人时代歌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夏  川审 判 员 肖  毅代理审判员 胡 相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阳星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