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信军与宋春丽、刘士军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信军,宋春丽,刘士军,刘士波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365号申请人:刘信军。委托代理人:郑秀萍,荣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申请人:宋春丽。被申请人:刘士军。被申请人:刘士波。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信军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依法查封。申请人刘信军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士波名下房产。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0月28日至2019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曲 婷审 判 员 孙文丽代理审判员 梁洪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