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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1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谢公省与林旭阳、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公省,林旭阳,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中瑞富泰铜业(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1109号申请执行人:谢公省,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昭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林旭阳,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天津市保税区。被执行人: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保税区空港物流加工区西十一道89号,组织机构代码78935974-9。法定代表人:林旭阳,董事长。被执行人:中瑞富泰铜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5948919-3。法定代表人林旭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谢公省与林旭阳、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中瑞富泰铜业(天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房屋、车辆、股权进行了调查,并依法轮候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林旭阳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33号丽舍园332号房屋的产权变更、过户等相关手续;轮候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空港经济区西十一道89号房屋的产权变更、过户等相关手续;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中瑞富泰铜业(天津)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武清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园毓龙路西侧房屋的产权变更、过户等相关手续,其他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斌审判员  于钟亮审判员  彭春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米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