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3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山海关鑫圣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韩成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山海关鑫圣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韩成文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3民初1142号原告:秦皇岛市山海关鑫圣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海关区南海西路正安街20号。法定代表人:王和君,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成文,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山海关鑫圣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韩成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山海关鑫圣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对方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皇岛市山海关鑫圣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皇岛市山海关鑫圣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卓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