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1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2016)139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军,张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396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军,身份证号230103197308115138,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385号观江国际。被执行人:张海清,身份证号230302197505124433,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大街81号8栋1单元13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军与被执行人张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欠款4050000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现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青霞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刘金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秋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