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1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郭发军与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发军,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289号申请人郭发军,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该××董事长。郭发军诉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三仲裁字(2016)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郭发军于2016年3月16日向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10万元及履行,诉讼费13400元及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轮后查封被执行人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部分财产,并已将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杨建作为拒不履行罪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正在办理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程建华申请执行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韵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