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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66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6687号之二原告: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18668632M,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才网,董事长。被告: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7777942682,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沈抚路18号(抚顺钢铁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志祥,董事长。原告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系业务往来单位,双方合作多年。截至目前,被告仍有余款2257940元未支付,为此原告曾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5794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生产用配件。合同中第十一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明确约定为:先行协商,未果,双方均可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方所在地法院即为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因此贵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先行协商;未果,双方均可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为“需方”,其住所地在抚顺市望花区沈抚路18号,即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 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文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