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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代明,史淑香,吴春玲,孙亚萍,孙宗坡,孙志伟追偿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1341号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对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宗坡、孙亚萍、代明、史淑香、孙志伟、吴春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所作出的(2016)吉0281民初1341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裁定书第二页倒数第二行“案件受理费1353元,减半收取676.50元,由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负担。”应更正为:“案件受理费1353元,免收”。审判长  吴庆莹审判员  孙 钰审判员  曹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