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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民辖终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玉环千霆汽车零部件公司与福建泽铁贸易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泽铁贸易有限公司,玉环千霆汽车零部件公司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辖终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泽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邓从梅,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玉环千霆汽车零部件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法定代表人:瞿康平,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福建泽铁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玉环千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6)皖1103民初21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福建泽铁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确认票号为4020051/24131139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归其所有,该诉讼请求中主张的不是票据权利,本案实际是要处理的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谁是合法的持票人,明显不是票据权纠纷,而是非票据权利,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等规定,因非票据权利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受理。玉环千霆汽车零部件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玉环千霆汽车零部件公司以其承兑汇票(票号为4020051/24131139,出票人:安徽奥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收款人:玉环千霆汽车零部件公司,付款行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丰乐支行)被盗为由向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因上诉人福建泽铁贸易有限公司申报权利,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了公示催告程序,并告知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玉环千霆汽车零部件公司因其票据丢失,导致其无法实现票据上的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承兑汇票的付款请求权为其享有。本案系票据权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七条规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票据支付地在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境内,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福建泽铁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献梅审 判 员  丁 杰代理审判员  司武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 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