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2民初4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宋体军与叶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体军,叶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4040号原告宋体军,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址:河南省镇平县,现住址:南阳市宛城区。被告叶江,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受理原告宋体军与被告叶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范围过于宽泛,不明确具体,致使不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原告提供的被告手机号码,本院拨打后提示为空号,提供的被告之子的手机号码经本院多次拨打无人接听,发短信亦无回应,无法通知到被告。本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明确住址,但原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属法定起诉的条件。现原告宋体军在起诉时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叶江的准确地址,经本院告知后,仍不能向本院提供明确的被告地址,属被告不明确,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体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明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令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