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民终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邓芳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邓芳樑,王礼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终1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沿江北大道紫金城A座写字楼15-17层,组织机构代码:74606545-X。委托代理人:翁传辉,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芳樑,男,195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礼亮,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芳樑、王礼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调解为由于2016年10月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79.85元(已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预缴338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红龙审 判 员 彭保玉代理审判员 周朝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