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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刑终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柯美林盗窃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柯美林,陈某1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刑终144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柯美林,男,汉族,1994年6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村居民。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3年10月3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3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利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某1,男,汉族,1991年5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村居民。2016年3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侯审,同年9月1日被平利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柯美林、陈某1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陕0926刑初5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柯美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理由,提审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3月18日晚,被告人柯美林、陈某1与陈某2(2001出生)商议到平利县**镇学校偷电脑用于玩游戏。当晚,被告人柯美林驾驶摩托车载乘陈某2在平利县**镇湖河小学盗走联想笔记本电脑4台、投影仪1台、移动硬盘1个、漫步者音箱1个、手电1把,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10995元。2016年3月19日晚,被告人柯美林、陈某1与陈某2又商议到平利县**镇良西小学偷电脑。当晚被告人柯美林驾驶摩托车载乘陈某2在良西小学盗走戴尔电脑主机1台、佳能照相机1部、手机1部、篮球1个及学生饮用奶、面包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12335元。两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23330元,所盗财物由二被告人和陈某2占有使用。另查明,案发后侦查机关己将被盗财物追回,并返还被害单位及被害人。上述案件事实,被告人柯美林、陈某1供认不讳。另有被害人程某某、黄某1、贺某陈述,证人黄某2、陈某3、汪某、赵某、彭某1、彭某2、候某、汤某辉、陈某1、陈某2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平价认字[2016]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2014)甬慈刑初字第618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柯美林、陈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共同预谋盗窃,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柯美林提起犯意,具体组织实施盗窃,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陈某1未到现场实施盗窃,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柯美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所盗财物已追回返还被害单位和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柯美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陈某1犯盗窃罪,单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柯美林的上诉理由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虽是累犯但是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偏重,自己家庭条件不好、妻子出走、父母多病、儿子年幼,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从轻处罚。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判一致,原审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的证据二审全部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柯美林和原审被告人陈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对于上诉人柯美林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柯美林盗窃财物价值共计23330元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上诉人柯美林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已考虑到上诉人自愿认罪、有坦白等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故对其要求再次从轻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生学审 判 员  冉 琼代理审判员  邝 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晨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