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1民初18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安定门分中心诉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安定门分中心,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民初18492号原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安定门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绦胡同**号。法定代表人:王淑斌,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才华,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原告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杨,女,1987年1月21日出生,原告职员。被告: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东黄城根北街16号。法定代表人:林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红,女,1982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艳,女,1982年1月5日出生,被告职员。原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安定门分中心诉被告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交纳2016年4月至9月租金3896.94元及违约金389.64元,并保证后续按时交租。事实和理由:原告将北京市东城区赵府街×号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租与被告,但被告无故拖欠租金,故此成诉。被告答辩: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书面合同在2012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后续被告已经支付租金到2016年3月份,现在因为涉案房屋内的租户都不是被告的员工,他们不向被告交租,故被告不再向原告交租。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和被告签有《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涉案房屋租与被告,月租金649.49元,被告按月交纳房租,逾月未交的,需另交欠租总额的百分之十作为违约金。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双方之间的书面合同签至2012年12月31日,后续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被告仍照原书面合同租金标准支付租金至2016年3月。现涉案房屋仍由被告控制。本院认为: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现履行的是不定期租赁合同,在双方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原、被告双方仍应按照之间书面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各自权利义务。涉案房屋内的散租户不向被告交租,不能成为被告不向原告交租的理由,故被告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即日支付原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安定门分中心2016年4月至9月的租金3896.94元及违约金389.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均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成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倩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