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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民终18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宜昌首信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宜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宜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宜昌首信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终18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宜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东山大道339号。法定代表人闻健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庆,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强,宜昌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首信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133号。法定代表人李丽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阳,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北宜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昌首信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7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北宜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473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张士勇审判员  苗劲松审判员  张原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程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