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杜明金与李明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明金,李明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591号申请执行人杜明金,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康大营镇。被执行人李明瞬,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住梅河口市水云天小区。本院在执行(2016)吉0581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杜明金与被执行人李明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判令被告李明瞬给付原告杜明金欠款18000元及利息24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承担。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581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殿龙执行员 马万德执行员 董海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