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民终2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明兴与被上诉人孙明珠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明兴,孙明珠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3民终21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兴。委托代理人:宋玉铎,辽宁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明珠。委托代理人:于光复。上诉人王明兴为与被上诉人孙明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0381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明兴的委托代理人宋玉铎,被上诉人孙明珠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光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1996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03年3月3日经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于1998年3月24日原被告育有一子王义江。王义江出生后,因王明兴犯罪入狱,由被告孙明珠抚育长大至死亡。王义江于2015年4月18日因交通事故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明兴、孙明珠得到的赔偿款合计人民币637195元。另查,本案原告王明兴于2001年11月29日因犯抢劫罪入狱,刑期14年。于2014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入狱,刑期4年3个月。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的亲属进行抚慰,带有精神慰藉的性质,不应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对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应参考亲属与死者之间的关系,以主要照顾和救济、补偿对死者生前照顾、赡养较多的亲属并兼顾其他亲属为原则进行酌情分割。本案原告王明兴因多年服刑对孩子的抚养相对少些,被告孙明珠对死者��生长、抚育、教育相对多些,故对被告孙明珠所应得的死亡赔偿金份额应予倾斜,以原、被告各得20%、80%比例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明兴分得王义江死亡赔偿金127439元,被告孙明珠分得王义江死亡赔偿金509756元。案件受理费10372元,由原告王明兴承担2074.4元,由被告孙明珠承担8297.6元。此款原告已垫付,判决生效后,由被告孙明珠给付原告孙明兴8297.6元。上诉人王明兴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上诉的理由是:本案讼争的赔偿款项应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割。原审判决对赔偿款的分割比例不正确。上诉人王明兴没有养老金,没住房属于生活特殊困难,是有法定考虑情节,上诉人是在押人员,政府对上诉人也是关心生活、工作和养老的。上诉人不属于有能力尽抚养义务而不尽抚养义务,不是法律意义的不尽抚养义务。在上诉人有能力时上诉人也尽了抚养义务,上诉人的家人也帮助尽了抚养义务。王义江死亡与被上诉人未尽监护义务有直接关系。王义江上网成瘾,被上诉人放任不管,上诉人经常到处查找其王义江上网的网吧,制止其上网。而被上诉人孙明珠放任不管。另外被上诉人在王义江上初中时带王义江受到了一次交通事故伤害,被上诉人未吸取教训对孩子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以至于王义江第二次遭受交通事故丧生。被上诉人功不抵过,未尽监护责任,是王义江死亡的主要原因,上诉人对此保留追诉的权利。被上诉人孙明珠是教师有工作,判决书中却认定无业。原审法院没有公平公正的判决。对此,上诉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中国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适用哪一款没说,上诉人认为适用���律不当。综上,一审法院审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公平公正的判决,对赔偿款依法分割。被上诉人孙明珠辩称:服从原审判决。本院二审审理查明:本院对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讼争的财产系因王义江交通事故死亡所得的赔偿款,该款项是对死者的亲属进行抚慰,带有精神慰藉的性质,不应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在分割该款项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割。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上诉人王明兴多年服刑期间,被上诉人孙明珠与王义江共同生活,尽到了主要的抚育、扶养、教育��务,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由被上诉人孙明珠分得该赔偿款的80%,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王明兴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372元,由上诉人王明兴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智禹审 判 员 王珍付代理审判员 刘雪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