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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文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02刑初366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国文张某某,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河南省内黄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6月2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8日被逮捕。辩护人李义平,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二刑诉(20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文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栓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国文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李义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4日4时50分许,被告人张国文张某某驾驶超载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豫E×××××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安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安阳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壁镇北白壁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且突然向南拐弯的许万生许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造成许万生许某某死亡(殁年82岁)、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国文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许万生许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视频资料、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国文张某某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张国文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张国文张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张国文张某某系自首,认罪悔罪,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建议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4日4时50分许,被告人张国文张某某驾驶超载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豫E×××××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安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安阳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壁镇北白壁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且突然向南拐弯的许万生许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造成许万生许某某死亡(殁年82岁)、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许万生许某某系颅脑损伤合并腹腔内脏破裂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国文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许万生许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国文张某某拨打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后被告人张国文张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共计17万元,取得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国文张某某供述证实,2016年6月24日3时许其驾驶半挂车承载精煤沿安楚路由东向西向安阳行驶。其儿子张某在副驾驶乘坐。当行驶至白壁镇村路口时因同向行驶的一骑行电动三轮车的老人突然向南横过马路,其刹车不及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其用186××××6066的电话拨打120、122等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24日早上5时许,其同伴张国文张某某驾驶车辆在安楚路北白壁村口跟一个骑电动三轮车的老人发生相撞。行驶途中,张国文张某某驾驶的车辆突然向南猛打方向,后其下车发现是因该电动三轮车突然向南拐弯才发生的事故。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24日其在父亲张国文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副驾驶座上乘坐。行驶途中一电动三轮车在其前方沿路北同向行驶。因该电动三轮突然朝西南横过马路,张国文张某某往左拐了一把方向,但刹车不及还是发生了交通事故。证人许某1、许某2证言证实,父亲许万生许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安楚路菜市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其父亲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载货称重单、车辆信息、张国文张某某A2驾驶证信息、委托书、调解协议、到案证明、视频资料、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可查。所有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文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载和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国文张某某拨打急救电话后在现场等待民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张国文张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内黄县司法局出具了被告人张国文张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国文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凤明审 判 员  王瑞霞人民陪审员  张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付丽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