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51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杨杰与刘家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刘家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5177-2号原告杨杰,男,197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刘家锋,男,1980年3月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杨杰与被告刘家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海涛人民陪审员 张思雨人民陪审员 王大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管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