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民初3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冉瑞生与被告四川恒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瑞生,四川恒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民初3001号原告:冉瑞生,男,194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鲜其慧,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恒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住址为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路二段1666号。法定代表人:毛春玲,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冉瑞生与被告四川恒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冉瑞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冉瑞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唐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