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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财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年青与高峰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年青,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财保89号申请人:年青。被申请人:高峰。申请人年青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高峰名下位于汉阳区琴台大道388号华润置地中央公园一期A-1栋1单元15层02室房屋。申请人年青用其所有的坐落硚口区解放大道128号9层44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年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产权人为高峰的坐落汉阳区琴台大道388号华润置地·中央公园一期A-1栋1单元15层2室房产,期限三年。二、查封所有权人为年青的坐落硚口区解放大道128号9层44号房产,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文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