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民终48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杨丽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王文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杨丽萍,王文涛,孙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48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6594914-3。负责人任玉宏,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章,山东正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丽萍,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委托代理人夏宝池,山东德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文涛,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原审被告孙静,女,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15)兖民初字第2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杨丽萍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史海洋代理审判员 李汉平代理审判员 韩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