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万飞与赵振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鲁1481执860号被执行人赵振国:申请执行人万飞与你为买卖合同一案,(2016)鲁1481民初12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2016)鲁1481民初12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200元。户名:乐陵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账号:15-788101040021564特此通知乐陵市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