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01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向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601刑初42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阳,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凯里市,苗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家住凯里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000元,2016年2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6日由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以凯检公诉刑诉(2016)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阳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日9时30分左右,被告人向阳窜到凯里市大十字地下商场南11号oppo诚讯手机连锁店,趁被害人王某打扫卫生不备,将王某放在柜台上的苹果6手机(价值3496元)盗走,后销赃得币600元挥霍。王某报警后,公安干警通过查看监控录像,锁定了向阳为嫌疑人。2016年6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向阳在凯里市永乐路七小门口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向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向阳辨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凯认鉴(2016)113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本院(2015)凯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书、凯里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及被告人向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阳以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阳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向阳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向阳在前罪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本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向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向阳退赔被害人王庭慧3496元。三、追缴被告人向阳违法所得6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治国审 判 员 汪俊涛人民陪审员 杨长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