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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8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严伟华与李映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伟华,李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8执400号申请执行人严伟华,男,汉族,1970年5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执行人李映强,男,汉族,1970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严伟华与被执行人李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9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映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20000元及7937.36利息,给原告严伟华。被执行人李映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严伟华支付律师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444元,由被执行人李映强负担。由于李映强未按时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权利人严伟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363元,由被执行人李映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佛山市辖区内主要商业银行、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映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李映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案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608执400号案件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的,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先谷审 判 员  颜 熙代理审判员  何保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振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