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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6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吴晓强与徐希、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晓强,徐希,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63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晓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5-1号1001、1002。负责人:刘烈,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吴晓强因与被上诉人徐希、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晓强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晓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茂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