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03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与潍坊市潍城区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北方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潍坊市潍城区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北方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徐金忠,滕玉琴,XX霖,滕玉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2609号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655号。法定代表人:王光春,行长。被申请人:潍坊市潍城区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西街西首北侧二楼。法定代表人:徐金忠,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北方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长宁街73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XX霖,经理。被申请人:徐金忠。被申请人:滕玉琴。被申请人:XX霖。被申请人:滕玉云。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与被申请人潍坊市潍城区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北方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徐金忠、滕玉琴、XX霖、滕玉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潍坊市潍城区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北方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徐金忠、滕玉琴、XX霖、滕玉云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潍城区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北方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徐金忠、滕玉琴、XX霖、滕玉云的银行存款12129098.21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左希君审判员  吉延东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宫玉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