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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02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平措尼玛盗窃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措尼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102执820号被执行人平措尼玛,男,1997年6月6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无业,拉萨市城关区人。我院于2016年11月17日受理了被执行人平措尼玛盗窃罪罚金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藏0102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3000.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平措尼玛的财产线索及人身下落进行了调查:向银行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存款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法院执行的存款;向拉萨市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向拉萨市房产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经提审被执行人平措尼玛称现无履行能力,只能等到其刑满释放后靠打工来缴纳这笔罚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藏0102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将再次启动执行程序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曲央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冬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