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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执7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罗生艮与王家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生艮,王家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7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生艮。被执行人:王家仓。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罗生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家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为45462.5元,已执行到位30612元。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一初字第009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茂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