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9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艳芝与张景玉、张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芝,张景玉,张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994号申请人刘艳芝,女,汉族,1963年12月3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张景玉,男,汉族,1965年5月15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张新,男,汉族,1992年5月5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刘艳芝申请张景玉、张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84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江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