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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民终1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石春松与程建、潘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建,石春松,潘乐,邓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民终12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申文,舒城县桃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春松。原审被告:潘乐。原审被告:邓岭。上诉人程建因与被上诉人石春松、原审被告潘乐、邓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舒城县人民法院(2015)舒民二初字第01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程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程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477元,减半收取11723.5元,由程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世如代理审判员  蔡金贺代理审判员  高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