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邵新生邵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新生邵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6刑初44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新生邵某某,男,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市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2014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7月9日拘传到案,同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6)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新生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士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新生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1、2016年6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邵新生邵某某窜到泌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菜市场南头,将李某1停放在自己家储藏室门前的一辆“绿源”牌小架电动车盗走。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邵新生邵某某盗窃的“绿源”牌小架电动车价值为1971元。2、2016年7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邵新生邵某某窜到泌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文化路西段,将李某2停放在自己家楼下楼梯口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邵新生邵某某盗窃的“雅迪”牌踏板电动车价值为36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新生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其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1、李某2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视频资料,书证被告人邵新生邵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泌价认(2016)第12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桐柏县人民法院(2014)桐刑初字第00143号刑事判决书、唐河县人民法院(2015)唐刑初字第236号、释放证明书、泌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新生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邵新生邵某某当庭认罪,本院根据被告人邵新生邵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新生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9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邵新生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李珊损失人民币一千九百七十一元、被害人李春宪损失人民币三千六百七十元。三、被告人邵新生邵某某犯罪所用的“苏琪尔”牌黑色电动车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成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柯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