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执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双桥区安达汽车保养店与刘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桥区安达汽车保养店,刘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字第1186号申请执行人双桥区安达汽车保养店,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西口新泰家园小区**号楼115铺商业。法定代表人李国强,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刘卫华,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忠义庙*号房产楼*单元***号,身份证号1308021978********。本院在执行双桥区安达汽车保养店与刘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卫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双桥区安达汽车保养店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双桥区安达汽车保养店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随时再次申请对原生效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审判员 王恩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