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民申4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解山树与被辽宁金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解山树,辽宁金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申40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解山树,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北票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金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法定代表人:张桂霞,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解山树因与被申请人辽宁金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实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朝民三终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解山树申请再审称:金石实业公司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符合多项再审情形,应予再审。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金石实业公司开发建设的金石欧韵蓝湾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履行了各项审批手续并进行施工。拆迁工作和配套电源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协调解决。但施工期间,仍有8户拆迁户未按期迁离,配套双向电源未全部接入小区,致使该项目未能如期交工。在工程项目逾期交付期间,金石实业公司向北票市发展和改革局呈报了建设延期申请,并得到批复,同意该工程建设期延长至2016年12月。原审认定本案诉争纠纷,应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并无不当。金石实业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解山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解山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程洪利代理审判员 曹 弘代理审判员 张广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