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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民二终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猛与被上诉人铁岭天信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猛,铁岭天信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铁民二终字第006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猛,男,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铁岭市银州区。委托代理人:刘昌杰,系辽宁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天信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洪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华,系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琼,系铁岭天信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工作人员。上诉人李猛因与被上诉人铁岭天信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信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1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昌杰,被上诉人天信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建华、梁琼到庭参加诉讼。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猛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天信公司将诉争土地及房屋垫高或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天信公司与其系相邻关系,天信公司围绕其院落南东北三个方向垫高土地,致其院落三面被天信公司垫高的土地包围,其院落形成凹坑,雨季蓄水,影响采光排风,无法正常使用。天信公司辩称:其垫高土地的行为与李猛院落无关,且其已在公司院落内修建了排水沟,不会向李猛院落排水。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李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天信公司立即拆除建立在其土地上的铁丝网围墙145.5米,拆除妨碍其出行的围墙;将在其房屋、土地四周垫高的地基恢复原状或者判令天信公司将其使用的土地2610平方米及房屋一致垫高或者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天信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3月12日铁岭市政府研究决定在铁岭市岭东建热源厂。该项目名称为铁岭市岭东热源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为天信公司。天信公司获得该项目后,根据铁岭市城市总体规划,在南环路和岭东路之间、岭东街东侧征用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园艺村土地213.893亩进行建设。一期工程建在厂区的东南部,现已投入使用。天信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整个厂区地面普遍垫高。李猛在天信公司厂区西北方向有一占地2610平方米院落,院内建有三处房屋,李猛院落的东、南、北三面与天信公司厂区相邻,此院地面因原本就略低于院外的路面,加上天信公司在施工中将整个厂区的地面垫高,造成天信公司厂区地面与李猛院内地面形成一定落差。经铁岭信达资产评估鉴定中心测量落差平均高度0.88米。李猛起诉前天信公司在李猛院落的南、东、北三面距李猛院落围墙约0.4米处修建围墙145.5米,此围墙修建在李猛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面积之内。2014年10月29日李猛到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天信公司,要求排除妨害。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以李猛、天信公司之间属土地使用权纠纷,应先由政府部门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方可起诉到法院为由,驳回了李猛的起诉。李猛不服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2月5日,经土地部门调解,天信公司将建在李猛围墙外1.6米以内的145.5米围墙全部拆除,后天信公司在李猛围墙外1.6米处向厂区方向缩回约1.6米处重新修建铁艺围墙,但之后又在双方墙外公用地带距李猛南围墙外1.4米处、东围墙外1.5米处拉上铁丝网围墙。天信公司的厂区规划在李猛院外无高大建筑,并建立厂区独立排水系统,厂区内的雨水单独排出,现正在施工。影响李猛出行的围墙已拆除。另查,李猛院落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产权证均系铁岭农业服务中心,铁岭农业服务中心是李猛2004年8月2日成立的独资企业,于2007年9月5日由铁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登记。李猛在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园艺村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面积2610平方米。李猛在该土地上有房屋三套,总建筑面积480.51平方米。重审期间李猛要求对其整体2610平方米院落垫高,房屋重建所需费用进行评估。经铁岭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总费用为679,952.00元。一审法院认为,天信公司所建热源厂的西侧与李猛院落的南、东、北三面为邻,天信公司建筑施工在后,人为将厂区地面垫高,造成了天信公司厂区与李猛院内地面落差加大的事实。虽然天信公司厂区地面与李猛院内地面有一定的落差,但天信公司环李猛三面围墙修建的是铁艺围墙,规划现在及将来无高大建筑,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1.3.1条日照标准是指:以住宅窗台0.9米高为基准,住宅应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每层至少有关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h的规定,李猛院内采光完全能达到该标准,所以天信公司垫高厂区地面对李猛院内的通风、采光并未造成影响。天信公司厂区东、南、北三面的地面均高于李猛的院落,由于地面落差的原因,雨季雨水对李猛的影响会较大,一旦天信公司厂区排水不畅及天信公司厂区围墙与李猛院墙外结合带的雨水会灌向、渗漏到李猛院内,会给李猛的生活带来影响。对于排水问题,现天信公司已在厂区内、环李猛围墙三面修建排水明渠,解决了李猛院落雨水排放问题。综上,天信公司所建热源厂对李猛院落的采光、通风、排水并未造成实际影响。李猛要求天信公司将李猛房屋、土地四周垫高的地面恢复原状,或将其院落整体垫高,房屋拆掉重建,或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李猛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天信公司在李猛南面围墙外1.4米处、东面围墙外1.5米处李猛土地使用范围内建铁丝网围墙,侵害了李猛的土地使用权,天信公司应立即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铁岭天信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将环李猛土地使用范围内的铁丝围墙于判决生效后十五内拆除;二、铁岭天信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环李猛院落三面的铁艺围墙内侧修筑明渠,保证厂区内雨季排水通畅,限在2015年11月30日前修完;三、驳回李猛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铁岭天信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评估费10,000.00元,由李猛负担。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部分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李猛建房时间早于天信公司建厂时间,李猛院落与天信公司厂区院落最高落差3.643米,最低落差1.3米,平均落差2.471米,天信公司厂区院落呈东高西低之势。天信公司在其院落建有高大建筑物,李猛的院落西与公路及其它厂房相邻(高于李猛院落)。在本院审理期间,李猛院落北侧院墙倒塌近十米,三座房屋进水较深,室内物品遭雨水浸泡。另,一审案件评估费为6800元。二审期间,经本院主持,委托中介机构对天信公司地面标高进行鉴定,鉴定费8000元。本院认为:李猛院落与天信公司为相邻关系。虽然天信公司院落高于李猛院落,李猛主张天信公司垫高公司土地对其院落造成影响,但未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李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鉴定费8000元由李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姜福田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俞 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