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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9执恢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志国与刘国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国,孙玉花,刘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9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国,住黑龙江省延寿县。申请执行人孙玉花,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刘国利,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王志国、孙玉花与刘国利买卖合同纠纷两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刘国利于2016年5月23日分别给付王志国、孙玉花3500元。2016年7月12日,依据王志国、孙玉花的申请,本院依法对刘国利所有的的车牌号为XXX欧玲牌中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评估、拍卖,因无人竞买以28221.60元流拍,其中,孙玉花、王志国共同垫付评估费2000元、公告费3000元。实际抵偿二人款项各11610.80元,余欠9778.40(每人4889.20元)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付,被执行人刘国利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延春代理审判员  师圣博代理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希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