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民初38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惠红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管辖权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红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3892号原告: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谢安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深圳市惠红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法定代表人:柏卫,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惠红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惠红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深圳市宝安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灯具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条灯等产品,原告认为被告交付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并据此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及赔偿经济损失。本院认为,依法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给付货币”应是具有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并非诉讼请求中的金钱给付请求,故本案被告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此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深圳市惠红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海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林 来源:百度搜索“”